《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包括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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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包括哪幾種

《公司法》股東會決議無效的情形包括哪幾種

雖然確認股東會決議內容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個難題,但從新《公司法》頒佈後最高院公報案例及各地方法院的部分判決來看,目前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公司章程未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據此作出罰款決定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最高院網站所載“南京安盛財務顧問公司訴祝鵑股東會決議罰款糾紛案”中,安盛公司因股東祝鵑在其任職期間存在違反公司章程規定的情形,召開股東會並依據章程的規定作出對祝鵑處以50000元罰款的股東會決議。

法院判決書認為:公司章程關於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的規定,系公司全體股東所預設的對違反公司章程股東的一種制裁措施,符合公司的整體利益,體現了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徵,不違反公司法的禁止性規定,應合法有效。但公司章程在賦予股東會對股東處以罰款職權時,應明確規定罰款的標準、幅度,股東會在沒有明確標準、幅度的情況下處罰股東,屬法定依據不足,相應決議無效。

( 二)越權作出的股東會決議無效

某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解散時,按所持股份比例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後公司決定對外轉讓,於是召開股東會就公司淨資產轉讓及其它事項進行表決。股東會通過決議決定:拍賣公司淨資產所得除支付處理資產期間費用和退還股本金外,全體股東均額作為安置費處理。

二、股東會決議的成立

《公司法》雖規定了股東會無效、撤銷的情形,但對股東會決議成立的要件、不成立的情節卻並未作出相應規定。而在具體適用第22條時,應首先確認股東決議是否成立才能對其效力、撤銷問題進行分析,否則會造成邏輯上的混亂。

鑑於股東會決議的目的是將股東的意思合意轉化為公司的意思,股東會決議成立應具備以下條件: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的規定,即股東會具備決議能力或資格;召開股東會並形成決議(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除外);表決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章程規定的資本多數決。

《公司法》並未規定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之訴,而僅規定了股東會決議的無效和可撤銷之訴。但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未侷限於公司法的相關規定而判決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主要法律依據為《民法通則》關於民事行為成立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2007年9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7]第9期出版)張某某訴江蘇萬某工貿發展有限公司、萬某、吳某某、毛某某股東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未經依法召開股東會議並作出會議決議,而是由實際控制公司的股東虛構公司股東會議及其會議決議的,即使該股東實際享有公司絕大多數的股份及相應的表決權,其個人決策亦不能代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申請確認虛構的股東會議及其決議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本案中,雖然當事人起訴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判決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三、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認定

將其進一步確認為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只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才會必須導致股東會決議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奚曉明先生在全國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上的講話中對此又進一步明確闡述:強制性規定又包括管理性規範和效力性規範。管理性規範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未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範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此類規範旨在管理和處罰違反規定的行為,但並不否認該行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效力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該類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的規範,或者雖未明確規定違反之後將導致合同無效,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規範。此類規範不僅旨在處罰違反之行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

對《公司法》的條款用語含糊,對如何劃分效力性強制性規範和管理性強制性規範,一直沒有明確的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因很難把握也容易形成爭議。很多情況下此類案件的審理都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

股東會決議無效的,其實也就是違反了法律法規等相關的規定,雖然確實比較抽象,但是小編給大家列舉了幾種會議決議無效的情形,包括公司章程沒有明確的規定罰款的標準以及幅度等,還包括超越職權所作出的一系列的股東會決議,也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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