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築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詳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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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築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試行)

福建省建築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詳情有哪些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建築工程勘察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和效益,根據《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福建省招標投標條例》及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建築工程勘察市場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建築工程勘察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福建省依法必須招標項目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所確定的標準依法進行建築工程勘察招標;同一個項目設計招標不包括勘察內容的,其勘察應依法進行招標,不得肢解規避招標。建築工程勘察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建設場地具備勘察條件;

(三)勘察所需要的資金或資金來源已落實;

(四)該項目設計招標不包含勘察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條 招標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勘察收費標準、勘察項目的實物工作量定額計費方法在招標文件中公佈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費金額〔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1±浮動幅度值)〕,招標人的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是根據現有和參考臨近工程項目的資料做出的估算;投標人如對招標人公佈的估算的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有異議的,可以在招標文件約定的時間內提出質詢,招標人應按規定做出澄清。

投標人應在投標時按招標文件給定的資料及現行規範的相應規定,在充分考慮工程勘察的實際工作量、技術含量、難易程度、複雜性等因素的基礎上對工程勘察收費做出勘察費報價,其報價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招標人公佈的勘察費金額,其上下浮動的幅度值也不得超過招標文件約定所允許的上下浮動的幅度值。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按中標的勘察費報價金額簽訂合同,不得就勘察收費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招標人的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是根據招標時擬定的工程規模進行估算的,如實際規模與招標時擬定的規模有異的,則以最終確定的工程規模對應的實物工作量計算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和調整工程勘察收費金額,但其他因素不得作為調價的依據,投標時確定的浮動幅度值也保持不變。

為滿足設計和規範所要求的工程詳細勘察、全部勘察報告和資料,以及工程施工所需要的配合服務,包括收集資料,現場踏勘,制訂勘察綱要,進行測繪、勘探、取樣、試驗、測試等勘察作業,編制工程勘察文件,與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的配合服務等內容的費用應包含在勘察費的投標報價中。

招標人要求招標代理機構編制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預估價)的,則應當按規定向代理人支付造價諮詢費。

第五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勘察資質分級標準》《註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及管理工作暫行規定》提出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勘察資質等級和擬擔任勘察項目負責人的國家註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證書等級要求,不得隨意提高資質等級標準排斥潛在投標人;但丙級巖土工程勘察項目暫可以不實施註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制度。

第六條 建築工程勘察招標,招標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佈的示範文本編制招標文件,其招標公告發布、招標文件出售、答疑和澄清、截標、開標和評標、確定中標人、中標結果公示等招投標活動必須符合有關規定。

招標人應嚴格認真使用招標文件示範文本,不應輕易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設置招標人有權廢止評標結果或取消中標人中標資格的條款。

第七條 依法必須招標的建築工程勘察項目的評標辦法分為隨機抽取法和綜合評估法兩種。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所採用的評標辦法(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評標辦法)。

隨機抽取法或綜合評估法的評標標準見附件《福建省建築工程勘察評標辦法和標準》,除了應由招標人填入的評標辦法和標準數據表中的數據外,招標人必須全部引用該評標辦法和標準的全部內容,未經監管部門同意,招標人不得擅自修改。

建築工程的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預估價)在120萬元以下(含120萬元)或乙級、丙級工程勘察項目的招標的評標辦法應採用隨機抽取法;工程勘察收費基準價(預估價)在120萬元以上或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的招標可採用綜合評估法。甲級、乙級和丙級工程勘察項目的劃分標準見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勘察項目規模劃分表》。

第八條 實行公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按照《福建省招標信息發佈管理辦法》(閩發改政策〔2006〕1147號)規定發佈招標公告。實行邀請招標的,招標人應當向三個及以上符合資格條件的勘察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明確本招標項目採用的評標辦法(隨機抽取法或綜合評估法)、資格審查方式(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擬勘察項目等級(甲級、乙級或丙級),提出對潛在投標人的資質等級、擬派出擔任勘察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職稱條件和類似項目勘察業績(如有)要求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內容應當符合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要求。

前款所指的投標人、勘察項目負責人“類似項目勘察業績”是指在招標文件開始出售之日起前三年內(以施工圖審查報告日期為準)投標人、勘察項目負責人完成的與招標項目同級或以上的建築工程勘察項目。

第九條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內容包括投標人資質等級、勘察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員類型、數量和條件。投標人擬派出的勘察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員必須是本單位正式在崗職工。“其他主要勘察人員”是指勘察現場施工、設計、檢測和試驗等各專業勘察負責人。

招標文件對潛在投標人(投標人)的資質等級、擬派出擔任勘察項目負責人的執業資格和業績要求應當與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的要求一致。

非我省註冊的勘察單位參加投標的,應在我省設有與承擔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土工實驗室和技術人員,以保證勘察結果的真實、準確和可靠。

第十條 招標人應給予中標人合理的勘察週期,以保證工程的勘察質量。乙級、丙級工程勘察項目的詳細勘察時間不少於20天;甲級工程勘察項目的詳細勘察時間不少於30天;特殊性巖土分佈地區勘察(如巖溶地區)時間應適當延長。

第十一條 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應當向招標主管監督部門報備;經監管部門審查認為其內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招標人應及時改正。

第十二條 投標人或者潛在投標人認為招標文件內容違法或不當,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人質疑期限之前向招標人提出;招標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澄清答覆,並將澄清答覆發給所有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正本”、“副本”的數量,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人的要求提供。

採用“隨機抽取法”的項目,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投標時提交資格審查文件和商務文件,無須提交技術文件,但中標的投標人應當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後的7天內向招標人提交完整的勘察綱要,包括1份正本和3份副本。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項目,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在投標時提交資格審查文件、商務文件和技術文件(《勘察綱要)。

技術文件正本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規定要求由具有相應資格的國家註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簽字和蓋章。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格式和內容要求進行編制、裝訂、包封和提交。

如招標人要求中標的投標人再提交多份(不超過3份)投標文件“副本”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十四條 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投標人擬派出的勘察項目負責人必須持國家註冊土木工程師(巖土)執業證書(丙級巖土工程勘察項目可以中級技術職稱證書代替)和身份證到場驗證登記。如勘察項目負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由該投標單位企業技術負責人代替(須持單位資質證書和個人身份證到場驗證登記,若資質證書中未標明企業技術負責人姓名的,則須單獨提供“企業技術負責人證明書”,其格式要求在招標文件中約定)。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從福建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中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採用綜合評估法進行招標的,其評標委員會成員應以勘察專家為主,其比例一般不少於評委總人數的一半;評標委員會主任應由勘察專家擔任。

第十六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將評標結果依法進行公示,其公示內容包括中標人單位名稱、勘察項目負責人姓名和國家註冊土木工程師(巖土)的註冊證書編號(丙級工程勘察項目可以中級技術職稱證書代替)、經資格審查不合格或廢標的投標人名單及原因等。公示時間不少於十日。

第十七條 中標人應當由投標時承諾派出的勘察人員承擔勘察工作,其勘察項目負責人和其他主要勘察人員應當在相應的勘察文件上作為項目負責人、相應專業負責人簽字,並參加建設單位主持召開的與設計、施工有關的會議,處理和解決與勘察有關的問題。

中標人不按投標時的承諾派出勘察項目負責人的,招標人應當拒絕與其簽訂勘察合同,並取消其中標資格;由此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投標人應當負責賠償,招標人可以直接將該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作為賠償費用予以扣除,仍然不足的,可以向該投標人追索。當此情況發生時,招標人應當同時將上述情況向招標監管部門報備。

中標的勘察項目負責人因其註冊執業資格單位變動等特殊原因不能出任的,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提出更換勘察項目負責人申請,其替換人選的資格、經驗和能力不得低於投標所報的人員,同時,中標人應當賠償招標人損失,其更換一次扣罰勘察合同總額3%,直接從勘察費中扣除。

中標人未能按投標時的承諾派出其他主要勘察人員的,應事先向招標人提出更換主要勘察人員的書面申請,其替換人選的資格、經驗和能力不得低於投標所報的人員,經招標人書面同意後,若替換人數超過投標時所報人數一半的,其超過的部分,中標人應當賠償招標人損失,其每替換一人扣罰勘察合同總額1%,直接從勘察費中扣除。

第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勘察合同的應當進行勘察和提交勘察成果,其勘察成果必須符合勘察標準和規範要求,並由工程勘察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勘察項目負責人、審核人、審定人等相關人員在勘察文件上簽字或者蓋章,並對勘察質量負責,由於勘察成果不實或虛假導致重大設計變更、造成招標人的工程費用增加的,勘察人應賠償招標人由此引起的損失,但其賠償總額不超過勘察費總額(扣除税費)。

第十九條 各市、縣應當加強對建築工程勘察招標的監管,但不得干預正常的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或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以及投標人或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執行本規定的,招標的監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全省通報,並作為不良信用記錄記入有關單位和個人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執行。

通過對上文的閲讀,相信大家對此都有了一定的瞭解。規定中詳細的敍述出招標人與投標人兩者所需要做的事情,但這僅限福建省,不對其他省份起廣泛作用。如果讀者對此還有疑惑,可詢問其他專業人士關於福建省建築工程勘察招標投標管理若干規定。想了解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漳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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