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規定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7W

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規定

煤炭工業建設工程質量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和完善煤炭工業基本建設質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設綜合效益和企業的競爭能力,特制定本規定。

頒佈單位:煤炭工業部(已變更)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1987-10-17

實施時間:1987-10-17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條 為加強和完善煤炭工業基本建設質量管理,提高基本建設綜合效益和企業的競爭能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設計和施工單位都要堅持“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積極採用和推廣新技術,提高設計、施工質量,爭創優秀設計、優質工程和優秀企業。

第三條 建設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質量負全部責任。要根據國家的有關法規嚴格審查並認真選擇具備承擔監察設計或施工任務資格的投標單位;要嚴格杜絕無證設計、無證施工和超級設計、超級施工;在簽訂承發包合同時要對單項和單位工程的工程質量規定出明確的標準。建設單位對工程質量及驗收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經與施工單位協商一致後應在承發包合同中寫明。

第四條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文件和施工圖紙應進行認真研究,核實其設計工程內容和設計深度,使之符合合同對工程質量提出的要求。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工程情況,按專業配備工程質量驗收人員,按月、季對工程進行驗收,並參加隱蔽工程和工程關鍵部位的檢查,工程質量達到標準方可簽證撥款。對違反合同,達不到合同條款規定的工程質量標準的企業,驗收人員有權令其停工、返工處理直至終止合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應建立工程驗收檔案,為質量評定檢查工作及竣工驗收投產提供依據。

第七條 為保證設計圖紙質量,設計單位應建立設計圖紙的審查制度,由於設計質量問題而使工程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由設計單位負責賠償。

第八條 在單位工程開工前三個月設計單位應向施工單位進行圖紙交底。開工時要派有經驗,具有獨立處理問題能力的駐工地代表,按設計文件(圖紙)規定對施工進行現場指導,並參加隱蔽工程、工程重要部位和竣工質量驗收。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建立材料試驗站,對施工使用的原材料按規定進行嚴格的檢驗,根據原材料質量作出符合設計要求的混凝土、砂漿等配合比;做好井下混凝土和噴射混凝土、砂漿配合比的計量工作。工程用建築構件、半成品及機械設備必須有出廠合格證,並經過質量抽檢,合格後方準採用。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按《規範》規定,認真及時地做好施工原始記錄和隱蔽工程記錄,並必須保證真實、清晰和完整。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堅持施工中的自檢、互檢、交接檢和工程評定的“三檢一評”制度。做到工區有旬檢,工程處有月檢,礦務局(公司)有季檢。

第十二條 直接損失在一萬元以上的重大質量事故或由於工程質量問題而造成的重大傷亡事故,施工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礦務局(公司)和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報告,並由礦務局在24小時內報煤管局(廳、公司)和部。施工單位在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的參與下組織對事故進行調查、分析,並在一個月內查明事故原因和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寫出事故報告報煤管局(廳、公司)和部。

第十三條 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代表政府對礦區工程質量實行第三方監督,既監督施工單位,也對設計單位和建設單位實行監督。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必須編制年度工程監督計劃,建立監督項目檔案並確定項目負責人,認真對單位工程進行質量認證及對工程關鍵部位進行抽查。凡未經監督站認證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條 工程質量監督站必須具有自己的質量檢測試驗站(室)。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程和規範,對檢測項目進行檢測和試驗,並提出科學的依據。

第十五條 設計和施工單位都必須推行全面質量管理,建立健全嚴密、協調、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各設計院要在二、三年內把TQC系統建立起來;一、二級礦建、土建、安裝施工企業要在二年內把TQC系統建立起來,各處(科)、室和隊、組要建立QC小組,針對設計、施工中質量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開展活動。院、公司、工程處每半年召開一次QC成果發表會;部、省局每年召開一次QC成果發表會。從1988年起,凡沒有推行TQC活動的企業,不能評為先進企業;沒有開展QC活動的處(科)、室或隊、組,不能評為先進單位。

第十六條 在煤礦建設中根據承包合同的質量要求實行優質優價、劣質劣價的政策。優質優價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商定。

施工企業內部要在滿足承包合同質量要求的前提下,認真貫徹獎優罰劣的經濟政策。

第十七條 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單位工程竣工建設單位預留工程預算的1%和總設計費的5%作為工程保修費用抵押。礦建工程應保修至礦井投產,地面建築及安裝工程的保修期為竣工驗收後一年。在保修期間凡屬設計或施工單位責任造成的質量返修,其費用應由設計或施工單位負擔。沒有質量問題或工程返修合格後抵押費用應歸還給設計或施工單位。施工單位利用的永久工程,在交付建設單位使用前,應由使用單位負責維修。礦井投產前,井巷工程由施工單位負責維修。確因地質原因造成的工程返修,費用由建設項目的預備費中解決。

第十八條 因工程質量發生的糾紛問題,一般應由礦區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仲裁。重大問題須由礦區質量監督站審報由上一級工程質量監督中心站解決。

@第十九條 工程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或因質量問題而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時,經有關方面通過調查確定事故責任者,應提請上級質量監督部門給予設計或施工責任者的單位以降級1~3年的處理。

第二十條 企業可遵照國家的《合理化建議獎勵條例》對改進工程質量、提高經濟效益有明顯成績的處室、區隊、QC小組和個人給予適當的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 對在工程建設中,因玩忽職守造成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責任者;在工程質量驗收中,不負責任弄虛作假的,以及對發生重大質量事故隱瞞不報的,上級主管部門應酌情分別給予罰款和行政處分,觸及刑律的應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公佈之日起執行。解釋權屬煤炭工業部。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