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退股糾紛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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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一般完成一個工程都會獲得巨大的利益,與之對應的則是工程初期強大的資金支持,所以很多人會選擇合夥完成。但是合夥人有時會出現矛盾,嚴重甚至產生退股糾紛,那麼工程退股糾紛怎麼處理呢?本站在文中為大家解答。

工程退股糾紛怎麼處理?

一、工程退股糾紛的概念

個人合夥是指兩名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合夥糾紛的最本質的是權利和利益的糾紛。在盈利時一部分人想排除另一部分人的合夥人資格,或者一部分人想維護或者爭到合夥人的資格;在虧損時一部分人想否認自己合夥人的資格或想讓另一部分人與自己共同承擔虧損,確認另一部分人的合夥人資格。再就是在入夥或者退夥問題上,雙方或各個合夥人各懷心腹事。合夥的內部糾紛主要存在於:內部盈餘分配糾紛;退夥引起的財產處分糾紛;合夥終止時的財產分配糾紛;合夥經營中傷殘、死亡等引起的糾紛

二、工程退股糾紛的處理

1、合夥人退夥時發生的財產處分糾紛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筆者認為,合夥人退夥時處分的合夥財產,包括合夥時個人依照協議出資投入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中的債權、債務。退夥時原則上應將入夥的財產退還,一次清退有困難的,可分批分期清退、退還原物有困難可折價處理。因其退夥時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夥的理由以及過錯方形成的責任,確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2、合夥關係終止時財產分配問題

合夥關係終止時,首先要進行審計清算,對合夥財產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且協商有爭議,如出資款項等,按出資數均等處理。出資數不相等的,照顧出資數多的合夥人利益。

3、合夥人因傷殘死亡的處理問題

這一問題的處理比上述兩個問題的處理難度大。要區別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合夥人不是為合法經營活動,而是純屬於自己行為造成傷殘,如有他人損害的,由他人承擔賠償責任。如屬自己過錯,由自己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合夥經營勞動過程中致傷殘死亡的,如果合夥投入保險的,按保險公司規定實施理賠;如果第三人致害,由第三人根據過錯責任承擔賠償。如果沒有人身保險,也不是他人致害的,應由合夥人負責傷殘、死亡的醫療、安葬等費用及撫卹金。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無約定的,依照勞動法規進行處理。

三、注意正確處理合夥的解散問題。

合夥在一定情況下會發生解散。關於合夥解散的條件,《民法通則》規定由合夥協議規定。在合夥法對此有明確的規定。關於合夥的解散,《合夥法》五十七條規定了“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在合夥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或者指定一人或數人進行。

清算人的任務是:(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三)清繳所欠税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依次支付合夥企業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企業所欠生產者欠款、合夥企業的債務,最後返還合夥人的出資。但是在返還出資問題上,因各人投入的標的不同,可能發生糾紛。比如有的投入的是房屋,如散夥時房屋還在,且沒抵押等事項,就比較容易返還。有的投入的是金錢,都在產成品或者外部的債權中,就比較難返還。在這些情況下應該執行約定和法律。合夥法第32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全體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未約定利益分配的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如在一起合夥中原有8個合夥人,先有2個提出退夥,因其投入的是房屋,同意退還,大家沒有異議。後其他6人過了一個月,決定解散合夥約定,因投入的本金及利潤全部在外部債權中,因此決定由其中兩個合夥人進行清理。收回款項後按個人投入資金比例先還本金,再還利潤。如在清收債權中還有支出,由大家按比例承擔。而在合夥解散後,其中兩人逼迫清算人寫下字據,稱該兩人從某年某月正式退股,本金和利潤在某年某月前還清。清算人無奈將清回的款項先支付給這兩人,因其他款項沒有收回,有的僅是僅債文書,兩人起訴法院。法院認定所寫字據已經轉變為債權債務關係,判決承擔還款責任。在這起糾紛中,就出現了一個十分明顯的問題,既然合夥已經解散,合夥人已經簽訂了散夥協議,而且約定了收回款項按投資比例先還本金後還利潤,為什麼將此協議撕毀?在民法原則中確實有個處分原則。就是當事人可以對自己的權利進行處分。但是,應該注意的是任何人處分自己的權利不得侵害他人的權利。一是兩個清算人是違背意志的情況下被脅迫所為,二是其行為侵害了其他合夥人的權利。別人本金一點都沒有收回而這兩個合夥人卻不但收回了本金,而且利息還要一點不少的收回,顯然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合法的。退一步説,就是兩清算人自己可以放棄自己先收回本金的權利的話也不可以將他人的權利一併放棄。

以上就是小編的總結內容,首先介紹了工程退股糾紛的定義,以便讓各位有個基本的瞭解,接着具體解釋了退股糾紛時的財產處理辦法,最後補充了一些注意事項。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當然工程退股糾紛背景涉及到專業的法律問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泰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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