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糾紛欺詐怎麼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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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糾紛欺詐怎麼處理的?

股權糾紛欺詐怎麼處理的?

股權糾紛存在欺詐屬於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合同欺詐行為具備侵權民事責任的主客觀要件。

(1)對於返還財產,可以由受害人主張,以有利於受害人為原則,決定是否返還,實現減少受害人“財產的損失和浪費”的目標。

(2)對由於欺詐行為使受害人對預期不利的規避決策失誤致使規避沒有實現,或因欺詐而決策失誤致使預期利益無法實現或不能全部實現的,應當賠償損失。

(3)對受害人的精神損害應適當損償。按照民事協商原則和調解原則,這種責任制度將使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同時體現了法律的威嚴。

二、股權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股權爭議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三、股權存在糾紛怎麼辦?

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

第十條規定,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權糾紛存在欺詐行為,除了要求返還財產外,還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股權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如果法律另有規定的,應該按照其規定處理。在法律上規定的訴訟時效期滿後,公民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議。股權的訴訟糾紛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可以是合同履行地的法院,也可以是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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