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一、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工程合同糾紛怎麼處理?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處理過程中,不輕易打官司;在合同履行中,要及時簽證及保存相關證據。

上述案例乙方承包方曾諮詢過律師,對於有哪些好的創業項目。但該案律師沒有掌握應有的證據而貿然起訴,結果出現上述情況。因此,在糾紛處理中,起訴不一定是最好的選擇,應該綜觀全局做判斷。專業的法律人士更應當從多方面、多角度考慮訴訟可能帶來的後果,以更客觀的角度提出解決方案供建築公司管理者參考。

2、建築工程糾紛發生時,應學會最大程度地保護企業利益,防患於未然。

上述案件中,乙方承包方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在塌方及其他可能造成工程延期竣工事件發生時,竟然絲毫無使用簽證制度的意識;導致糾紛發生時,無證據來支撐自己。

乙方承包方事前既未採取簽證管理等控制措施,也未在訴訟階段中完善好相關證據,最後只能由自己承擔賠償鉅額違約金的責任。

3、糾紛處理方法的多樣化。訴訟方式以外,其實,你看創業項目。糾紛處理的方法還有:口頭、書面、律師函、訴前調解等四種。這五種處理方式不一定是漸進式的,而是在處理過程中交互使用,才能達到最好效果。

每一種處理方式各有利弊。口頭方式最為便利,使用得最頻繁,但在證據效力上卻最薄弱,一般不推薦使用。

書面方式是最佳方式,特別是在建設工程糾紛過程中,應該及時簽證,或使用索賠文件或其他書面函件以保存證據,書面的文件保存完整在訴訟過程中也較能形成證據鏈。尤其要注意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文件的使用,一旦發生糾紛,它們可以作為證據,但要注意保存好電子郵件、傳真接收、發送文件時的證據。

二、建設工程合同糾紛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08〕11號)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8條規定“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相對人從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就可以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此時起計算時效,方便且符合民法通則的規定。如果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1號)規定確定訴訟時效的起算點。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後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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