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損害賠償糾紛工程施工引起的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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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物損害賠償糾紛工程施工引起的怎麼處理?

財物損害賠償糾紛工程施工引起的怎麼處理?

1、正確認定事實。

通過事故鑑定來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事故鑑定要從兩個不同的法律關係反映事故發生的

原因:

(1)從相鄰關係的角度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是要考慮相鄰建築物本身是否存在質量問題

二是要考慮受損建築物周邊的其他工地對其是否有影響

(2)從參與工程建設各方的角度確定事故發生的原因。

一是需要考察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方的責任問題

二是需要考慮不同施工單位之間的責任問題

三是需要考慮建設單位存在的責任問題

2、正確適用法律

正確認識糾紛的法律關係(相鄰關係、合同關係)

正確提起訴訟請求(沒有修復的情況下請求修復或者在已經請求修復而未修復的情況下要求折價賠償,自行修復必須要有合同、施工圖紙、支付款項的憑證,沒有發生的費用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注意不要遺漏被告(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判斷過錯方,輕易不要遺漏被告,否則限制了建設單位的追償權)

要考慮是否存在混合過錯(也就是建設單位也有過錯)。

3、施工單位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是合法的且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有利。

二、建築工程糾紛賠償糾紛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1、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首先,應當儘量維護合同的效力。建設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門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調整,特製是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強制性規範較多,如果違反這些規範都以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不利於維護交易的穩定性,也不利於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會阻礙建築市場的健康發展。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屬行政管理規範,如果當事人違反了這些規範應當受到行政處罰,但是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效力。

2、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問題。合同的解除,一般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法定解除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情形。

3、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質量關係到公共安全,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都作出了許多具體規定。同時,建設工程質量也直接關係到工程價款的支付和修復費用的承擔。

4、建設工程結算和鑑定問題。首先,建設工程結算應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約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款。一般情況下,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後,雙方就應當結算。結算中,一般是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報告,由發包人審核。實踐中有的發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結算文件後遲遲不予答覆或根本不予答覆,以達到拖欠或不支付工程款的目的,嚴重損害了承包人的合法權益。

對工程施工引起的財務損害賠償糾紛的情況,需要按照實際的情況進行處理,認清楚案件的事實,同時需要注意建設工程結算和鑑定問題,建設工程質量問題,建設工程合同的解除問題,建設工程合同的效力問題等相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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