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合同發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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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發包的規定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根據發佈方式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兩種方式。值得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因為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肢解發包的詳細內容請閲讀下文。

建設工程合同發包的規定

所謂發包,是指建設工程合同的訂立過程中,發包人將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一併交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完成或者將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的一項或幾項交給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行為。建設工程的發包與承包,是從不同主體的視角對同一法律行為的描述。發包與承包是建設工程合同訂立不可或缺的過程。

根據發佈方式的不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主要有兩種方式:

(1)發包方與承包方就整個建設工程從勘察、設計到施工簽訂總承包協議,由承包方對整個建設工程負責。這裏的承包方可以是一家單位,對大型工程或結構複雜的工程,也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共同與發包方簽訂總承包合同。

(2)由發包方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簽訂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實行平行發包。各承包方分別對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建築、安裝階段的質量、工期、工程造價等與發包方產生債權債務關係。

在實踐中,應當特別注意的是,我國法律嚴禁肢解發包。所謂肢解發包,是指發包人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的行為。這種行為容易導致建設工程管理上的混亂,不能保證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並且容易造成工期延長、建設成本增加等不良後果。因此,我國《合同法》、《建築法》等法律法規對此明確予以禁止。法律的這些規定為強制性規定,凡是屬於肢解發包工程的行為,均應認定為發包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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