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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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法規規定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裏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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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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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和承包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施工任務,建設單位應按照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施工,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施工合同的當事人是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

目前我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借鑑了國際上廣泛使用的D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由國家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發佈,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並附有三個附件:《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工程範圍;

2、建設工期;

3、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

4、工程質量;

5、工程造價;

6、技術資料交付時間;

7、材料和設備的供應責任;

8、撥款和結算;

9、竣工驗收;

10、質量保修範圍和質量保證期;

11、相互協作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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