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工期補充協議備案是否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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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工期補充協議備案是否有必要

施工合同工期補充協議備案是否有必要?

不是必須要的,施工合同備案的要求並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施工合同或補充協議未到主管部門備案,不會導致合同無效。施工合同要求備案是建設部為了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所作出的規定,補充協議作為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也應按照建設部的規定到主管部門備案,但是建設部所出的規定並不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所以説可以不寫備案。

二、工程合同的工期計算

工程合同的工期計算涉及開工日期和竣工日期,開工日期即是工期計算的起始點,竣工日期即是工期計算的終點。建設工期的計算,就是工期計算的終點減去計算的起始點。

(一)開工日期

開工是指承包人進場開始施工。開工日期,是建設工程工期的起算點,也是控制工期風險的第一個重要節點。一般而言,開工日期的確定方式有以下幾種:

1、合同中約定具體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2、以發包人開工通知中寫明的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3、以監理人的開工通知寫明日期作為開工日期;

4、以承包人遞交的開工報告或開工申請被批准的日期為開工日期。

(二)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務。一般來説,工程竣工後,發包人均進行驗收,確認合格後予以接收。然而在實踐中,承包人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時間經常有時間差,所以確定竣工日期很重要,因為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時間和利息的起算時間、逾期竣工違約和違約金的數額、工程風險轉移等重要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竣工日期做了明確規定。

1、以雙方確認的日期為竣工日期。

2、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同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3、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發包人拖延驗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

4、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轉移佔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日期。

施工合同工期補充協議備案並不是法律所規定的內容。而是建設部為了整頓和規範建築市場秩序所作出的規定,並不是法律所作出的強制性規定。雖然可以認為是施工合同的一個組成部分,但是並不會對合同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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