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係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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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係是什麼?

我國現有的企業的單位囊括了形形色色成千上萬種的行業,這些在不同方面具有專業水平的企業和單位在建築上基本都是門外漢。所以如果需要自行建樓,他們一般會把工程承包給值得信任的承包隊。那麼,同時他們也需要了解,到底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係是什麼?

一、現行法律中的“承包”種類

1、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及其他用於農業的土地的承包經營合同。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權合同生效時,承包方獲得物權性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因此,土地承包合同屬於物權性質的承包合同,明顯不同於其它債權性質的承包合同。

2、建設工程承包合同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本質上屬於承攬合同的一種。《民法典》第八百零八條規定:本章(建設工程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因此,此處的“承包”,其實質是“承攬”,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承包合同。

3、外資企業承包經營合同

此種承包合同是指外資企業與承包者訂立合同,將企業的全部或部分經營管理權在一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承包者對企業税後利潤進行承包,承包者承擔承包期間的經營風險並獲得企業部分收益。按照原對外經濟貿易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相關規定,承包者須具備法人資格的公司、企業,並已經有三年以上的經營活動。

二、個人承包法律分析

以上講的幾種承包合同中,只有外資企業承包合同涉及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屬於真正意義上的承包合同。但其對承包者的要求是企業法人。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承包發生在企業與個人之間,對此種承包模式,現行法律無明文規定,這也正是本文研究的重點。根據個人承包者身份的不同,個人承包又可分為內部個人承包和外部個人承包。

1、內部個人承包

此種承包發生在單位和員工之間,其本質上屬於雙方履行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就其內容而言,體現的是“責、權、利”相統一的一種管理制度,是對傳統企業管理模式及分配方式的突破。但是,此種承包方式並未改變單位與承包者之間的隸屬關係,單位依然處於一種主導地位。因此,此種承包合同關係不是民法意義上的承包合同,而可以看作是雙方對《勞動合同》的“補充協議”。

2、外部個人承包

此種承包合同即發包方將全部或部分業務的經營管理權交給不具有隸屬關係的個人,該個人向發包方繳納一定的承包費並承擔經營風險的合同。本文重點研究此種承包的內部法律關係,即發包單位與承包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首先,要確定此種合同的性質。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並未將此種承包列為一種案由,與此接近一點的只有“掛靠經營合同糾紛”。但由於“掛靠”的實質就是一種借用資質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國家相關資質管理的規定,是一種違法行為。同時,由於“掛靠”只涉及發包人的名稱及資質,不涉及資產及人員等,其內容明顯不同於“承包”合同的內容明。因此,也不宜將此類合同納入“掛靠經營合同糾紛”這一案由。筆者認為,對此應單獨設立一類新的案由,案由名稱可以定為:“承包經營合同糾紛”。

其次,要明確合同的標的。合同的標的是區別不同種類合同的重要依據。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是發包人的全部或者部分經營管理權,包括對內的管理權和對外的經營權。與此相應的承包經營合同的標的物應為發包人的經營場所、資產、人員及經營許可文件。如果承包標的物只涉及經營場所及資產,不涉及人員及經營許可文件的,那該合同應該屬於“租賃合同”的範疇,不屬於“承包經營合同”

其三,明確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合同的主要權利義務是是某一類型合同的主要特徵。就“承包經營合同”而言,發包人的主要權利是監督承包人守法經營,維護經營資產的保值增值,同時向承包人收取承包費;承包人的主要權利是在承包期內使用發包方相關經營資產及經營許可文件,並以發包人的名義對外經營,獲得經營利潤。

三、個人承包與轉包

“轉包”一般特指工程轉包。在對外在形式上,個人承包與“轉包”有些相似。但“轉包”是法律命令禁止的,也是無效的,兩者存在實質上的不同:

首先,二者的交易標的不同。“轉包”針對的是某項工程業務的經營權的轉讓,一般不涉及發包方的資產及人員;而個人承包不針對特定的業務,且涉及到發包方相關的資產及人員。

其次,發包方是否參與監管不同。在“轉包”下,發包方不會實質性地參與對轉包業務的監管,承包人對業務有完全的決定權;而在個人承包下,發包方有權對承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有權糾正承包人的違法、違約行為。

以上就是關於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係的具體描述和解答。依據上文,建設工程承包法律關係是承包法律關係中的一種,主要是指委託建築人和受託建築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網站,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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