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所以只有在職工主動離職或者存在過錯被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職工才有義務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職工賠償培訓費。

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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