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裝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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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裝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當事人對建設工程開工日期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認定:開工日期為發包人或者監理人發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日期;開工通知發出後,尚不具備開工條件的,以開工條件具備的時間為開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導致開工時間推遲的,以開工通知載明的時間為開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因素作出裁判。

工程裝修合同糾紛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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