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施工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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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裝施工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安裝施工合同根本違約的情形有哪些?

1、拒絕履行

拒絕履行是在合同履行期到來後,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規定的全部義務。在一方拒絕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有權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有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金和損害賠償責任。

2、遲延履行

遲延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的履行違反了履行期限的規定。在遲延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支付遲延履行的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3、不適當履行

不適當履行是指當事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具有瑕疵。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4、部分履行

部分履行是指合同雖然履行,但履行不符合數量的規定,或者説履行在數量上存在不足。在部分履行的情況下,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按約定交足數量,也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在不足以彌補損失的情況下,還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二、如何認定合同是否根本違約

要確定合同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首先應當明確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係。根本違約與解除合同的關係並不在於使債權人在另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有了解除合同的權利,而在於它嚴格限定了債權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防止債權人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判定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應着重把握以下兩個層面:

1、從違約的情節考慮,一方的違約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便構成根本違約。

“不必要”是指訂立合同所期望的經濟利益不能實現,或者説主要合同意圖不能實現。“不可能”是指按合同約定的給付,在事實上不可能。基於違約方的過錯成為不可能履行時,非違約方雖然可請求賠償損失,但只要合同不解除,非違約方就不能從合同關係中解脱出來,不能及時進行積極補救或降低損失。在合同中,非違約方還要履行對等給付義務,對其極為不利,因此,有必要賦予非違約方合同解除權。

2、從違約的後果考慮,單純的違約並非合同解除的主要根據,以過錯作為判斷因素之一的違約後果具有嚴重性才是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而判斷違約後果是否嚴重,應以是否違反合同關鍵因素,即合同訂立的主要目的能否實現為依據。

安裝施工合同的履行,是需要建立在雙方協商達成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的基礎上進行的,如果雙方簽訂的合同本身就是不合法的,那麼就不存在根本違法的情況,具體情況下一方存在違約並造成了侵權的就是需要承擔有關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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