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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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工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施工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有哪些?

當事人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的責任形式,也可以約定違約責任的範圍及損失的計算方法。具體表現在當事人可事先約定違約金的數額、幅度,可以預先約定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甚至確定具體數額,同時也可以通過設定免責條款限制和免除當事人可能在未來發生的責任。但是,違約責任可由當事人約定,並不是説當事人未約定違約責任的,不發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這是法律賦予合同的效力,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規定違約責任,違約方也須依法律的直接規定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之間約定的違約責任應當限定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為了保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責任條件的公平合理,法律也要對其約定予以干預。如果約定不符合法律要求,也將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從而適用法定的違約責任。

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違約責任的認定

(一)、工期延誤違約責任的認定處理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竣工,發包方會要求承包方承擔工期違約責任,承包方會要求發包方賠償其停工、窩工損失。審判實踐中遇到的主要問題是:承包方因發包方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而主張工期順延權,發包人在施工過程中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等,承包人可以順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順延權。但是,當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況約定了承包方應當辦理工期順延簽證

(二)、如果在實際履行中承包方沒有辦理工期順延簽證,如何認定和處理

1、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進度款,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發生糾紛後承包方主張工期順延權的,不能簡單地據此認定承包方喪失了工期順延權。因這裏主要是考慮到目前建築市場發包方處於強勢,承包方往往在施工過程中很難辦到工期順延的簽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承包方能夠舉證證明其在辦理簽證的期限內向發包方提出了順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舉證證明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為嚴重而影響了施工進度的,對其工期順延權主張應予以支持。若承包方不能舉證證明其提出過工期順延的要求,且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情節較輕,並不必然導致工程進度延誤的,則不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此外,因發包方遲延支付工程進度款而認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順延權的,一般工期順延的期限應當順延至發包方付清進度款之日止。

2、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工期順延簽證,承包方在訴訟中主張工期順延權的,一般應予支持。因為發包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設備、場地、技術資料,承包方就無法進行施工,必然導致工期延誤,這屬於承包方無法克服的情況,如不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順延權請求,既不符合客觀情況,也有違公平。

(三)、工程質量責任認定的有關問題處理

一是發包人與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或者對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原因及雙方責任大小有爭議的,如果不能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材料予以認定,則應委託有相應鑑定資質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二是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承包人拒絕修理、返工、改建的,發包人可以根據工程質量問題的嚴重程度,相應減少支付工程價款。

三是因發包人提供的原材料質量不合格,或提供的設備、技術資料等不符合合同約定,從而導致工程質量不合格或質量缺陷的,則該工程質量責任應由發包人承擔,發包人不得以此為由拒付或少付工程款。同時,發包人因其過錯造成承包人停工、窩工等損失的,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包人對導致質量問題有過錯的,也要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四是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的工程,承包人仍應依照合同約定承擔工程保修義務和責任。因為工程質量保修義務既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建築法所規定的承包人的法定義務,其與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竣工驗收工程並無必然聯繫,對於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承包人也要依照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承擔工程質量保修義務和責任。

綜上所訴,施工合同約定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主要包括工程進度延期支付的損失,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或者技術資料等需要承擔的責任,已經完工但是質量不合格,並且拒絕修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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