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後被質疑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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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招標人接到投標人異議和質疑後,應該首先履行接收手續,向投標人書面出具接收證明,或在投標人提供的回執上簽字確認。

中標後被質疑怎麼處理

②大多數異議和質疑都是由於投標人不瞭解全面情況或對一些問題發生誤解造成的,招標人應當主動、耐心地向投標人澄清、説明,消除投標人誤解。

③如果投標人對招標文件和招標過程提出異議和質疑的問題確實存在,應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並答覆投標人;如經核實上述問題損害了投標人的利益、並違反法律法規或招標文件的規定,但招標人已經無法糾正的,招標人應主動向行政監督部門報告情況。

④投標人對評標結果提出的異議和質疑,招標人可以請評標委員會提出答覆意見,然後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答覆意見答覆投標人。屬於評標委員會的評標錯誤,評標委員會應糾正錯誤,並出具評標委員會意見;如果糾正錯誤導致改變中標結果,招標人應公示改變後的中標結果。如果行政監督部門對招標項目的中標結果實行備案或審批管理,招標人還應將評標委員會意見報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或審批,然後再答覆投標人,並公示糾正的中標結果。

⑤給投標人的答覆應使用書面形式並在合理的時間內作出。政府採購項目的質疑答覆應在收到質疑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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