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標有效期過了的違約處理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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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標有效期過了的違約處理情況

投標有效期過了的違約處理情況

一旦發生了特殊情況,導致評標工作無法在事先約定的“投標有效期”內完成,應該如何處理?“在原投標有效期結束前,出現特殊情況的,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標人延長投標有效期。投標人同意延長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許修改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但應當相應延長其投標保證金的有效期;投標人拒絕延長的,其投標失效,但投標人有權收回其投標保證金。同意延長投標有效期的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二、投標有效期的起始計算時間怎麼計算

投標有效期: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文件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起計算。《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29條規定:招標文件應該規定一個適當的投標有效期,以保證招標人有足夠的時間完成評標和與中標人簽訂合同。投標有效期從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起計算。

投標截止日:該期限由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即開標日期。是提交投標文件的最晩時間,此投標截止時間後提交的投標文件招標人不再接收。

也就是説投標有效期的起始時間是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終止時間是招標文件上規定的天數的最後一天,公佈中標結果和簽訂合同都必須在此期限內完成。

三、投標保證金是強制的嗎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除現金外,可以是銀行出具的銀行保函、保兑支票、銀行匯票或現金支票。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過八十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三十天。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給招標人。投標人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該投標文件將被拒絕,作廢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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