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知情情況下籤訂勞務合同違約有效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4W

一、在不知情情況下籤訂勞務合同違約有效嗎

在不知情情況下籤訂勞務合同違約有效嗎

既然不知情,合同簽訂不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現,當然不能生效。如果是有由他人代簽,沒有授權、不追認,可以主張合同無效。合同應該本人簽署,由他人代簽應該事先取得本人授權,在授權範圍內代簽,後果由本人承擔。如果出現簽署合同時,沒有本人授權,且本人也不知情的情況,此類協議為效力待定協議。本人知情後,如果表示同意、追認甚至默認,可以使合同有效。但如果本人明確表示不追認、不同意,則該協議對本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是自己籤的,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籤訂的合同有可能是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這是視為可撤銷合同,可撤銷合同在撤銷權人撤銷之前是有效的。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二、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動合同與勞務合同是極易混淆的兩種合同,兩者都是以人的勞動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民法典》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以隱瞞,欺騙或者是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所簽訂的勞務合同是不生效的,因此不存在違約的情況,勞務合同和勞動合同還是有很大區別的,勞務合同適用於《民法典》,勞動合同適用於《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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