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哪裏可以做工傷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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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哪裏可以做工傷鑑定?

工傷鑑定要到工傷的鑑定中心辦理。那麼關於濟南哪裏可以做工傷鑑定?就是到濟南的鑑定中心申請工傷鑑定,鑑定的前提是要有工傷的事實依據,之後才可以辦理鑑定申請,鑑定機構都是要有專業授權的才可以,鑑定人員也必須具備一定的執照。

一、濟南哪裏可以做工傷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市中區六裏山路46號406室,濟南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處)。

河南省工傷傷殘鑑定標準2018年

工傷死亡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喪葬補助金: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為:

a、配偶每月為40%×本人工資;

b、其他親屬每人每月為30%×本人工資;

c、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基礎增加10%。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因工死亡的,其供養直系親屬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不滿18週歲的,一次性計算到18週歲;其他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計發20週年,但55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週歲減少1年,70週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2018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佈2017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974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39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432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7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36396元×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為36396元×20元。

一級至四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一級為27個月×本人工資;

b、二級為25個月×本人工資;

c、三級為23個月×本人工資;

d、四級為21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至辦理退休之日,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a、一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90%;

b、二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5%;

c、三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80%;

d、四級傷殘津貼為本人工資×75%;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傷殘職工一次性享受上述1、2、3項賠償項目的,按以下標準計算一次性支付: 1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6倍,2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4倍,3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2倍,4級傷殘的為待遇基數的10倍。(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用人單位尚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待遇基數為工傷發生時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地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級至六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從工傷保險基金):

a、五級為18個月本人工資;

b、六級為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安排工作的,此項賠償無;不能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a、五級為本人工資的70%;

b、六級為本人工資的60%;

3、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4、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因按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5、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6、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7、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5個月。 如果勞動者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而用人單位不能提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提出則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工作或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9、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五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b、六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個月。

七級至十級傷殘賠償項目及標準(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則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a、七級為13個月本人工資;

b、八級為11個月本人工資;

c、九級為9個月本人工資;

d、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

2、生活護理費:(需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自理程度:

a、完全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b、大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c、部分不能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3、住院伙食補助費:所在單位按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可以參照國家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每天每人15-20元)。

4、醫療費:應到社保定點醫院就醫,依法進行報銷,緊急可以到就近醫院急救。

5、交通費、食宿費用:僅指到外地就醫,需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按照所在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6、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合同解除或終止時由工傷保險支付):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下費用(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否則構成違法解除,除非勞動者符合《勞動法》第25條規定的嚴重違紀等情形):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a、七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10個月;

b、八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7個月;

c、九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個月;

d、十級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個月;

注: 1、省內各市、縣、區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以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佈為準。

2、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附: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文件(浙人社發[2011]253號)

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修改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修改後的《工傷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為進一步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妥善銜接《條例》修改前後的相關政策規定,切實維護廣大職工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濟南哪裏可以做工傷鑑定?到該地區的一個鑑定中心申請,工傷的發生是不幸的,行為人可以拿到相應的補助,賠償的金額涉及到社保的內容,所以用人單位如果沒有幫員工購買社保就要承擔工傷的賠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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