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權糾紛舉證要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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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進行侵犯名譽權糾紛訴訟的時候,當事人除了要對訴訟時效進行把握外,還要格外注意舉證的問題。那麼名譽權糾紛舉證要點都有哪些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圍繞這一問題為大家做簡要分析,希望可以為您提供一些幫助。

名譽權糾紛舉證要點有哪些

一、名譽權糾紛舉證要點有哪些

(一)侵權事實的有關證據:1、以文字或音像製品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載體。2、以口頭形式侵權的,提供證人證言或有關證明材料。3、以其他形式侵權的,提供相應證據。

(二)、侵權後果的有關證據: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證據。2、造成精神損失的,提供相應證據。

(三)原、被告若為法人,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四、需委託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授權委託書。

二、侵犯名譽權的行為有哪些?

(一)侮辱

侮辱是指故意通過言語、文字或者行為舉止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毀損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行為的主觀狀態應當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行為舉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則》第101條後端規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民通意見》第140條規定,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捏造事實公然籌劃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以書面、口頭等行使詆譭、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

(二)誹謗

誹謗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散佈有關他人的虛假事實,導致他人名譽降低或者毀損的行為。誹謗的主觀狀態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其方式可以是言語、書面文字或者其他任何使虛假事實散佈開來的方式。《民法通則》第101條後段規定,禁止用誹謗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三)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

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或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提供新聞材料引起的名譽糾紛,認定是否構成侵權,應區分以下兩種情況:

(1)主動提供新聞材料,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2)因被動採訪而提供新聞材料,且未經提供者同意公開,新聞單位擅自發表,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對提供者一般不應認定為侵害名譽權;雖系被動提供新聞材料,但發表時得到提供者同意或者默許的,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日常生活中,侵犯名譽權的行為主要就是上述三種,而在進行名譽權糾紛時,主要的舉證要點也是三點,具體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闡述。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不妨直接來電諮詢一下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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