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傷殘鑑定去哪裏做?
在當代社會,五六年是身邊的朋友還是關係比較疏遠的親戚,都存在着發生工傷的情況,畢竟由於一些工作的性質導致工作危險性大,因此發生工傷的概率就大大加強了。工傷傷殘鑑定很多人對此並不瞭解,比如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傷殘鑑定去哪裏做?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工傷傷殘鑑定去哪裏做?
申請工傷的,首先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由單位或者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作出後可申請勞動能力傷殘等級鑑定,然後根據傷殘結果確定賠償數額。賠償的項目:一次性傷殘賠償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傷殘津貼等等。僱員損害賠償的,申請傷殘鑑定,根據鑑定結果確定賠償數額。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等。
二、相關事項
【工傷傷殘鑑定的時間限定】
工傷一般是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後,由縣以上勞動鑑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
因工傷申請勞動能力鑑定的,應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其委託的代理律師按下列規定的期限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一)醫療終結前已經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醫療終結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二)醫療終結後作出工傷認定的,應當在作出工傷認定後三十日內提出申請;
(三)申請舊傷復發鑑定的,應當在病情發生後治療終結前提出。
申請因病致殘或非因工緻殘的等級評定和其他鑑定的,按照相關規定的時限提出申請。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一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被鑑定人或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短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用人單位單獨申請的,被鑑定人應已滿最長工傷醫療期且病情相對穩定。
【工傷傷殘鑑定的程序】
1)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6)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的是,工傷傷殘鑑定十分的重要,它關係到以後的賠償問題,其次,就是工傷傷殘鑑定必須在工傷發生之日起的一年之內向當地的社會保障局作出申請。如果大家對於這個問題實在是不能夠了解,小編建議最好在當地找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