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專家專業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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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專家專業內容是什麼?

我們都知道工傷鑑定需要到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才有效,有了工傷鑑定意見才可以進行後期的索賠等工作,那麼工傷鑑定機構的組成人員都有哪些呢,工傷鑑定專家專業的內容是什麼呢?接下來本文就將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鑑定專家專業的相關內容。

工傷鑑定專家專業相關法規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三條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

專家庫由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受聘於醫療衞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並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1項規定條件並具備高級技術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依照本條例規定聘請醫療衞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進入專家庫,可以不受行政區域的限制。

二、相關法規解讀

本條是關於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和專家庫組成人員條件的規定。

本條例與國務院1987年頒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相比,其中一項重要改革就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體制和機制的改革。原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在醫療事故鑑定體制問題上規定按行政區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鑑定委員會成員由衞生行政部門提名,同級人民政府批准。辦事機構設在衞生行政部門內,由衞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兼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條例總結全國各地多年來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經驗,結合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特點、性質和作用,以最大限度的保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科學性和公正性為原則,將過去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體制,改革、完善成現在的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制度,並將原由衞生行政部門承辦的醫療事故技術鑑足委員會事務性工作,改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醫學會負責。

醫學會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醫學專業性社會團體法人,與任何機關和組織都不存在管理上的、經濟上的、責任上的必然聯繫和利害關係,體現了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專業性、中介性。從鑑定委員會到鑑定專家庫,從衞生行政部門到醫學會組織,這不是一個簡單的名稱的變更和辦事機構的遷移,而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在體制和機制上的—個重大的變革。

“鑑定專家庫”與“鑑定委員會”最突出的區別是通過醫學會建立鑑定專家庫,在體制上剔除過去“鑑定委員會”的行政色彩,它不再是由政府部門提名,政府審核批准,在政府部門內辦公的,“不行政也行政”的鑑定組織,而成為一個獨具特色,獨立存在,具有中介性質的醫學專業的技術鑑定組織形式。

另一方面,專家庫是一個龐大的、由高級的醫學及相關學科的專家聚集而成的智囊團和儲備庫,不再是少數固定成員的組織形式,鑑定組成員採取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處於不確定狀態,能夠更好的保證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在程序上做到公正與公開。

本條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具有建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專家庫的責任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是條例賦予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一項特殊職能,也是其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醫學會要承擔起這項工作,首先必須依法建立“適應鑑定工作需要的鑑定專家庫”。否則無法開展醫療事故的技術鑑定工作。

以上我們就知道了工傷鑑定專家專業的相關知識,它是由特定的人員組成的,有着嚴格的專業知識要求和嚴格的職業規範,還有特定的專家庫,工傷鑑定專家不像我們表面認識的那樣類似於醫生一樣,為保護工傷人員的利益,他們也需要具備高尚的職業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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