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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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內容是什麼?

專利法第九條規定內容是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首先,明確“同樣的發明創造”的判斷基礎:兩件或多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對比,即:如果兩件或多件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同,則認為是“同樣的發明創造”

其次,專利權授予之後是具有排他性的,同樣的權利只能一個人持有,所以才有了這樣的規定。

另外,“專利證書”和“專利權”不是一會兒事兒,“專利證書”只是個形式,在授予專利權的時候頒發的一個憑證而已,專利權在授權之後的變更、轉移,是不對專利證書做更改、也不另行頒發證書的,因此,擁有“專利證書”不等於擁有“專利權”。

專利法中,僅僅對“同一個申請人”“同時”就“相同的技術方案”“同時”申請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情況做了特殊的規定,具體規定為:首先,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要分別在兩件申請的請求書中明確同時申請了另一件專利申請,即:在實用新型專利請求書中明確“同時申請了發明專利”,在發明專利請求書中明確“同時申請了實用新型專利”,該條,您可以在國知局的請求書標準表格中看到該項。 然後,在審查過程中,實用新型會被先授予專利權,當發明經過實質審查之後,將會被授予專利權的時候,如果此時,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書與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技術方案相同,則應當請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專利權,如果申請人同意,則該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將會在該發明專利授予專利權的同時,被放棄。

二、專利授予的要求有哪些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新穎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2、創造性。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3、實用性。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他行業的生產中批量製造或能夠在產業上或生活中應用,並能產生積極的效果。能夠製造或者使用,是指發明創造能夠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大量製造,並且應用在工農業生產上和人民生活中,同時產生積極效果。這裏必須指出的是,專利法並不要求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專利之前已經經過生產實踐,而是分析和推斷在工農業及其它行業的生產中可以實現。

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關於專利方面的權利規定是在專利法律的規範當中和司法解釋當中作出的。比如説相關的同樣發明的創造,只能夠授予一項專利權。並且這裏的同樣的發明創造是應當根據其所記載的技術方案來進行比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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