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職業病鑑定專家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39W

職工在工作中由於種種原因患上職業病後,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工傷賠償。在申請賠償前,職工應首先進行職業病診斷,確定病情及嚴重程度,作為工傷賠償計算的主要依據,若職工對職業病診斷的結果有異議,則可以申請職業病鑑定,由衞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鑑定專家實施,那麼,擔任職業病鑑定專家有哪些規定呢?

擔任職業病鑑定專家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1、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應當向社會公佈本行政區域內依法承擔職業病鑑定工作的辦事機構的名稱、工作時間、地點和鑑定工作程序。省級衞生行政部門應當設立職業病鑑定專家庫(以下簡稱專家庫),並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及時調整其成員。專家庫可以按照專業類別進行分組。

2、專家庫應當以取得各類職業病診斷資格的醫師為主要成員,吸收臨牀相關學科、職業衞生、放射衞生等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專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

(2)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3)熟悉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和職業病診斷標準;

(4)身體健康,能夠勝任職業病鑑定工作。

3、參加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應當由申請鑑定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委託的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從專家庫中按照專業類別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抽取的專家組成職業病鑑定專家組(以下簡稱專家組)。

經當事人同意,職業病鑑定辦事機構可以根據鑑定需要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相關專業專家作為專家組成員,並有表決權。專家組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相關專業職業病診斷醫師應當為本次專家人數的半數以上。疑難病例應當增加專家組人數,充分聽取意見。專家組設組長一名,由專家組成員推舉產生。職業病鑑定會議由專家組組長主持。

4、參與職業病鑑定的專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

(1)是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已參加當事人職業病診斷或者首次鑑定的;

(3)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

(4)與職業病鑑定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鑑定公正的。

首先,鑑定專家應具備高級職稱、良好的個人素質和品德,以及職業病相關工作經驗,在進行職業病鑑定之前,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出五人以上單數的專家人員,如果鑑定人和申請人及其他當事人之間有親屬關係、利害關係或可能造成影響的關係,應主動迴避。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