肘關節骨折工傷鑑定幾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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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肘關節骨折工傷鑑定幾級

肘關節骨折工傷鑑定幾級

僅骨折經過治療沒有喪失功能的不可以評定為十級傷殘。《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10級第12項 身體各部位骨折癒合後無功能障礙或輕度功能障礙者。

1.醫藥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內(治療期間、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停工留薪期長短需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

3.護理費:工傷職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護理或支付護理費;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各省規定的標準略有不同。

5.工傷一次性賠償:(前提是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有傷殘等級的)

(1)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例如:10級工傷為97個月本人工資。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還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的金額各省規定不同,賠償額度也不同,可諮詢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員工在上班期間出現的工傷,應當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工傷認定,特殊情況下用人單位也應當出具相關證據,並由社保部門進行審查認定,如果符合工傷的條件的,可以享受到工傷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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