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重新鑑定能能翻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9K

工傷鑑定重新鑑定能能翻嗎?

勞動者受工傷後,一般來講是需要去專門的鑑定機構進行工傷鑑定的,等到工傷鑑定的結果出來之後如果勞動者不服還可以重新申請鑑定,但是重新申請鑑定也可能會有勞動者不服鑑定結果,想要推翻鑑定的結論,那麼很多人就想知道,工傷鑑定重新鑑定能能翻嗎?下面就來告訴大家。

一、工傷鑑定重新鑑定能能翻嗎

工傷鑑定可以要求重新鑑定,但只能一次,因此工傷鑑定重新鑑定是不能翻的。

二、工傷鑑定的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因交通事故、失蹤、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傷害及受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響不能在規定時限內提出申請的,經用人單位書面申請,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0日。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申請後,應及時對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提交材料完整的,應當自收到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2、申請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工傷認定申請補正材料告知書》,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自補正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3、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出具《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

(1)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的;

(2)工傷認定申請超過法定時效的;

(3)不屬於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範圍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爭議,在依法定程序處理勞動爭議期間的;

(2)需要有關部門對相應事故的結論為依據,而有關部門尚未作出結論的;

(3)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導致工傷認定決定難以作出的;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傷認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請人提供新的證據後,恢復工傷認定程序。工傷認定中止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的時限內。

6、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經進一步調查核實,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終止工傷認定,並向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終止通知書》。

(三)作出決定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相關情況和證明材料。

3、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需要用人單位提交有關舉證材料的,製作《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送交有關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收到《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後應及時提交相關證據(包括單位對傷亡事故的意見、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拒收《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或超過規定時限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5、對材料充實、事實清楚的工傷認定案件,作出認定結論,下達《工傷認定決定書》。

(四)送達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並填寫《工傷認定文書送達回證》。

工傷鑑定結果不服的,只能夠申請重新鑑定一次,但是如果重新鑑定後對鑑定結果不服,是無法再次申請重新鑑定的,在這裏還要提醒大家,工傷鑑定是有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在受了工傷之後,一定要及時去申請進行工傷鑑定,以便後期向用人單位索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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