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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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是怎樣的?

職員在工作中受傷後,若職員與用人單位就各項工傷賠償事宜協商達成一致後,即不再需要做工傷鑑定。在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之前,為了避免糾紛,一般會要求職員書寫自願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但是不少職員不知道該協議書怎麼寫,所以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下列相關信息。

一、自願放棄工傷鑑定協議書範本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本着公平合理、協商一致的原則,就乙方同甲方因工傷支付一次性工傷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傷殘就業補助金一事,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內容:

1、甲方於   年  月  日與乙方 協議約定, 針對乙方在甲方因工所受的五級傷殘的賠償事宜達成協議,總計賠償金額包括一次性工傷補償金、醫療補助費、傷殘就業補助金、經濟補償等各項費用,合計人民 幣:玖萬千(96000)元整;以上賠償金額只有在甲方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時才由甲方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2、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甲方為乙方重新安排“開電梯”的工作。

3、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無權向甲方提出任何其他經濟要求;

4、甲、乙雙方簽訂本協議後,乙方自願放棄就工傷賠償所享有仲裁、訴訟的權利。

5、甲、乙雙方均已瞭解協議的法律含義,雙方為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定本協議。

6、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工傷鑑定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1、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鑑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4、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在協議書中,需要註明雙方的基本信息,並且需要表明企業單位已經就職員受傷的事實支付了一定的經濟賠償金。故而在該協議簽署之後,職員將不能再通過任何形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定規定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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