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工傷鑑定料需要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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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工傷鑑定料需要什麼?

我們在工作期間,可能會因為出現一些意外造成勞動者受到了傷害,那麼這種情況就可以劃分為工傷,可以通過向公司進行索賠來獲取一定的經濟補償,那麼在進行索賠時,需要對自身的工傷情況進行鑑定,那麼山東省工傷鑑定料需要什麼?下面就由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一、勞動能力鑑定檔案材料包括:

(一)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

(二)《認定工傷決定書》複印件;

(三)勞動能力鑑定材料收訖補正告知書;

(四)病歷資料(包括診斷證明、住院病歷、檢驗報告、影像學檢查資料等);

(五)工傷職工的居民身份證或者社會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

證明的複印件;

(六)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書;

(七)送達手續;

(八)與勞動能力鑑定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檔案按照《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進行管理,比照工傷保險待遇類(二)工傷認定材料,保存期限50年。

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本規程鑑定程序和文書格式要求規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存在特殊情況的,可以根據工作實際適當調整,並報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備案。

二、鑑定程序

第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視工傷職工傷情等從醫療衞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鑑定。

第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鑑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鑑定。

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現場鑑定的,應當提前告知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

第十四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組織鑑定,鑑定現場逐步實行全程錄像。

勞動能力鑑定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工傷職工身份確認。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確認,並組織簽到。

(二)現場體檢。專家組聽取被鑑定人的陳述,現場查閲病歷、診斷證明、醫學影像資料等相關材料,可以對被鑑定人進行詢問和臨牀檢查。因鑑定工作需要,專家組提出應當進行有關檢查和診斷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委託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的檢查和診斷。

(三)專家組提出鑑定意見。專家組應當根據職工工傷認定的受傷部位和傷情,結合病歷材料及現場體檢情況,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提出鑑定意見並填寫《勞動能力鑑定專家評審表》(見附件6)。參加鑑定的專家應當簽署意見並簽名。專家意見不一致時,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專家組的鑑定意見。

專家組鑑定意見應當包括傷情介紹(傷殘部位、器官功能障礙程度、診斷情況等)和作出鑑定的依據(對應條款、晉級原則等)。

第十五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可以中止鑑定程序:

(一)因故不能按時參加現場鑑定的;

(二)專家組認為需要補充完善醫學檢查、檢驗及病歷材料或需要進一步明確診斷的;

(三)工傷職工經治療傷情尚未相對穩定需要繼續治療或觀察的;

(四)影響專家提出鑑定意見的其他情形。

中止情形消失後,經書面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鑑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第十六條 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次鑑定終止: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現場鑑定的;

(二)拒不參加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安排的檢查和診斷的。

勞動者只有先相關部門進行勞動鑑定後,才可以按照工傷的等級進行索賠,如果在索賠的過程中遇到困難,也可以委託相關專業的律師協助來進行辦理,希望以上信息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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