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XX、袁XX與顧XX、高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執行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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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執行人戚XX。

戚XX、袁XX與顧XX、高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執行裁定書

委託代理人李X。

申請執行人袁XX。

委託代理人李X。

被執行人顧XX。

被執行人高XX。

委託代理人林X。

原告戚XX、袁XX訴被告顧XX、高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江蘇省響水縣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響民初字第1750民事判決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被告顧XX、高XX應當在判決生效後15日內給付原告戚XX、袁XX工程款874380元及利息,並承擔訴訟費12544元。逾期後,被告顧XX、高XX未履行給付義務,原告戚XX、袁XX於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

在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顧XX名下有一套房產且有工資收入,高XX在響水縣XX公司有408萬元的股權數額。本院依法查封顧XX名下唯一一套房產但無法執行,同時凍結了顧XX的工資收入,本院另於2015年4月30日凍結了被執行人高XX在響水縣XX公司股權中88萬元的份額但暫時無法處置。申請執行人戚XX、袁XX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並同意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院認為,在執行中本院依法查封顧XX名下唯一一套房產但無法執行,同時凍結了顧XX的工資收入,本院另於2015年4月30日凍結了被執行人高XX在響水縣XX公司股權中88萬元的份額但暫時無法處置。申請執行人戚XX、袁XX也不能提供被執行人其他可供執行財產,並同意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依法應當裁定終結執行,申請執行人戚XX、袁XX如發現被執行人其它可供執行財產時,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請執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本裁定書送達後立即生效。

執行長林XX

執行員王X

執行員苗浴宇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書記員邱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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