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宏XX與江XX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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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懷寧縣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佳宏XX與江XX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民事裁定書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經理。

委託代理人:劉XX,安徽XX律師。

委託代理人:陳飛,安徽XX實習律師。

被告:懷寧縣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曹XX,該公司經理。

被告:江XX,男,漢族,住安徽省。

本院在審理原告懷寧縣XX公司訴被告懷寧縣XX公司、江XX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原告懷寧縣XX公司於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懷寧縣XX公司撤回起訴。

案件訴訟費1050元,減半收取525元,由懷寧縣XX公司負擔。

審判員  丁傑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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