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歲工傷賠償標準
一、49歲工傷賠償標準
1、工傷賠償最高年齡一般是60歲。工傷賠償與年齡有關。
2、《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工傷鑑定有沒有年齡限制,用人單位支付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為:
3、(一)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按照統計部門最近一次公佈的當地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時的年齡之差計算,五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六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七級的,每滿一年發給1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八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8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九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4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十級的,每滿一年發給0.2個月的當地職工平均工資。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如經勞動能力鑑定為10級傷殘的,可享受如下工傷待遇: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二、江蘇最新工傷賠償標準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至十級傷殘,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16萬元,七級1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1.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況,在基準標準基礎上上下浮動不超過20%確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患職業病的工傷職工,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40%。
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
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且解除勞動關係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下列標準執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額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額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額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額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額的10%支付,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五至十級工傷職工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經辦機構制定。
三、深圳8級工傷賠償標準
在深圳市企事業單位的員工因工傷並經專業鑑定機構鑑定為八級傷殘的,按照以下標準和項目享受工傷待遇:
1、停工留薪待遇:享受原工資待遇(一般為12個月,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延長至24個月),標準為工傷前三個月應發工資的平均工資計算,由用人單位支付。
2、醫療費:符合社保要求的項目和標準的,全部由社保基金支付。
3、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深圳一般為每天50元。
4、護理費:每天50元。
5、安裝假肢器具費:按照實際發生的計算,如果需更換的,計算至70週歲為止。
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個月本人工資(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算)。由社保金支付。
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對受工傷八級的員工,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應安排適當的工作,如果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4個月本人工資,由社保金支付。
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5個月本人工資(不足深圳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60%計算),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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