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 - 需要請律師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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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 需要請律師是否有規定

雖然現在我國在勞動關係方面的法規是非常多的,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員工如果以個人一己之力對抗公司的話,這可以説是非常困難的。因此絕大多數的勞動關係爭議都是在律師的幫助之下,勞動者才能夠合理維權的。所以很多人在進行工傷認定的時候,也認為工傷認定 需要請律師。

一、工傷認定 需要請律師是否有規定?

1、如果是申請工傷認定,證據齊全的,可以不請律師。但如果是日後索賠、又不懂一點法律知識的,有條件的話應當請律師,否則的話計算賠償時一個疏忽的損失就可能比律師費要多。

2、《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二十條規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二、認定辦法是什麼樣的?

第一條 為規範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工傷認定應當客觀公正、簡捷方便,認定程序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四條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當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

第五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六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

其實小編通過上文的介紹想説的是,雖然在申請工傷認定期間,只需要準備相關材料,提交到社保局以後就可以了,表面上來看,不請律師也是完全可以進行的,但是按照小編個人的意見來看,如果用人單位根本在一開始就不配合員工的工傷認定的話,工傷認定 需要請律師也很有必要,建議不要因小失大,最好在律師的幫助之下進行整個維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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