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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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怎麼辦?

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怎麼辦?

村民和施工方起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訴訟或者是調解的方式來進行解決的,村民因土地賠償款問題產生爭議的,可以通過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非法阻擋施工的,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不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怎麼辦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准徵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徵地補償標準不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屬於普遍適用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是具體行政行為。關於對各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關於本法施行前公佈的法律有關行政複議的規定與本法的規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規定為準”的規定,向批准方案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對上一級政府作出的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當地的生活現在如果要徵收土地的話,那麼首先是需要關於需徵收補償的問題來進行協商的,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如果強制性的徵收的話,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糾紛,如果關於施工和農村的村民發生了糾紛之後是應當及時的解決的,比如説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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