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與施工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1W

一、村民與施工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村民與施工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地面施工侵權糾紛,現大都採用和解、協調、仲裁、訴訟等四種方式:

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佳方式,爭議方通過磋商對工程造價有爭議的部分進行溝通,相互諒解,達成共識,這樣既能解決爭議,防止損失擴大,又有利於雙方的友好合作。這種解決方式多用於爭議分歧不大,爭議方對爭議理解差距較小,且爭議方都願做出讓步前題下。

協調這是解決爭議的很好方式,爭議方在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下,對造價爭議中涉及的定額套用、工程量計算規則、材料價格調整、費率標準、工程造價文件時效性等造價爭議問題予以明確,通過造價管理部門的協調,使爭議方的造價糾紛得到解決。採用這種方式解決爭議,多源於爭議方對計價依據、相關造價政策的理解不夠,對造價管理部門專業知識權威性的信賴或依賴政府部門的行業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這是一種對爭議問題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裁決,爭議方可以根據合同約定或爭議發生後達成的書面協議,提交仲裁機構對爭議問題提請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再伸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只能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請求仲裁機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二、不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怎麼辦?

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請協調,協調不成的,再由批准徵地的政府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徵地補償安置方案與徵地補償標準不同。市、縣人民政府制定的徵地補償標準屬於普遍適用的抽象行政行為,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是不可訴的。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在當地的生活現在如果要徵收土地的話,那麼首先是需要關於需徵收補償的問題來進行協商的,沒有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如果強制性的徵收的話,可能會產生一系列的糾紛,如果關於施工和農村的村民發生了糾紛之後是應當及時的解決的,比如説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方式。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