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工地農民工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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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農民工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於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鑑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單位、職工或其近親屬一方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選擇申請行政複議或者進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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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農民工和建築工地勞動關係


建築工程勞動關係中,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的情況下,承包單位不承擔除工傷保險責任以外的其他責任,亦不可將其認定為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特定的,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內容是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並具備合法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和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符合勞動法的適用範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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