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務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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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公務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在公務員去世後補發多少個月工資

公務員去世後補發40個月基本工資作為一次性撫卹金。

民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聯合發佈了《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調整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

1、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2、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

二、公務員去世後老伴有補助嗎

公職人員去世後,無工作配偶的待遇各地均不同,但都有一定的補助。

海南省為例:

《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問題的通知》

一、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對象

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正式工作人員死亡後,其生前供養的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死者配偶男年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死者父母(含養父母和對死者盡過主要撫養義務的人)男年滿60週歲、女滿50週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死者子女(含遺腹子女、養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含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弟妹)未滿18週歲,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

(一)死者遺屬已經去世;

(二)死者配偶再婚;

(三)死者的子女、弟、妹被收養或參軍;

(四)死者遺屬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

三、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

(一)各市縣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確定和調整。每年7月1日,各市縣應按本市縣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20%的原則調整,調整後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低於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當地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

各市縣應及時調整公佈本市縣當年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並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二)省本級及駐省外和市縣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按海口市公佈的補助標準執行;省地方税務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等垂直管理市縣單位及省藥品檢驗所市縣分所等單位,按照人員經費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所在地市縣公佈的補助標準執行。

(三)省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海南省林業局所屬部分林場、保護區改變管理體制問題的通知》(瓊編〔1989〕110號)所列的,海南番加省級森林經營所等13家保護區(經營所)委託市縣管理,其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按所在地市縣公佈的補助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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