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中有哪些從輕、減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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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中有哪些從輕、減輕情節?

一、量刑中有哪些從輕、減輕情節?

1、有自首情節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投案自首,沒有其他從重情節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2、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1-3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輕處罰。

3、犯罪未遂的,可以在2-4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暴力程度較低,未造成實際損害的,一般可予減輕處罰。

4、被告人系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如自願認罪,適用簡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簡化審,或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可以在1個量刑格內從輕處 罰。如供述的是同種較重餘罪,一般應當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個量刑格內從輕處罰:

(1)被告人主動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

(2)轉化型搶劫,僅以暴力或語言相威脅的;

(3)積極預繳財產刑的。

《刑法》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立功】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有哪些影響量刑的酌定情節

所謂酌定情節,是指人民法院從審判經驗中總結出來的,在刑罰裁量過程中靈活掌握、酌情適用的情節,是量刑情節的一種,所以又稱為裁判情節。有六種酌定情節希望加以注意,以便更好的維護被告人的權益:

一是被害人過錯。如果由於被害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其所實施的行為足以誘發犯罪人的犯罪意識,激化犯罪人的犯罪程度,那麼,被害人就應當對犯罪人的犯罪所產生的犯罪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這對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評價的標準之一。這種評價應當成為酌定從輕處罰被告人的理由。

二是激情犯罪。所謂激情犯罪,是指人在某種外界因素刺激下,因心理失衡而在瞬間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激情犯罪一般沒有預謀過程,相對於有預謀的犯罪來説,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較小,容易得到社會的諒解;同時,人在絕望、暴怒等劇烈情緒狀態下,其認識能力、理智感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對的減弱,這也應當成為激情犯罪作為酌定從輕量刑情節的理由。

三是真誠悔罪。行為人在犯罪以後若能夠真誠悔過、坦白交待、積極退贓、主動賠償損失、積極採取措施消除和減輕危害結果,表明其有悔改之情和贖罪之意,其人身危險性較小,在客觀認定行為社會危害的基礎上,量刑也應當適當從輕或減輕。但這種悔過必須是真誠的,如果是虛偽的罪後表現,不僅不能從輕處罰,反而更加反映出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和主觀惡性。

四是犯罪動機。所謂犯罪動機,就是指刺激犯罪人實施犯罪行為以達到犯罪目的的內心衝動或者內心起因。犯罪動機不同,所體現的主觀惡性不同,能較大程度反映行為人的人身危險性。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區別對待。

五是犯罪手段。犯罪人實施犯罪都是通過一定的犯罪行為將其主觀方面的犯罪意圖表現出來,方法和手段的不同,不僅造成的實際危害結果可能不同,體現出來的犯罪分子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也不盡相同。犯罪手段的具體差別雖然不影響定罪,卻是量刑時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

六是犯罪結果。雖然我國刑法把犯罪結果作為多個罪名的犯罪構成要件或者是適用較重幅度法定刑的條件,但也有相當多的刑法條文未對犯罪結果予以明確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將犯罪結果作為酌定量刑情節。

就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來看,比較常見的就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脅從犯,有自首、立功等情況的,犯罪未遂的,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而在同時存在從輕情節和從重情節的時候,並不是簡單的相抵消,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兩種情節來確定最終的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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