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先減後並來進行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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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先減後並來進行處罰嗎?

一、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先減後並來進行處罰嗎?

是的;《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對新罪的數罪併罰,執行“先減後並”原則。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按“先減後並”原則計算,犯罪分子最後總的執行刑罰有可能超過最高期限(二十年或二十五年)。

二、在假釋考驗期內犯新罪,假釋考驗期滿後才發現。如何處理?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由公安機關予以監督。根據其不同表現作出不同的處理:

1、如果假釋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無論所犯的新罪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是重罪還是輕罪,都要撤銷假釋,對新罪作出判決,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2、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如果發現假釋犯在原判決前還有沒判決的罪,而且沒被判決的罪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也應當撤銷假釋,對沒有判決的罪作出判決,將未判之罪所判處的刑罰與前罪處的刑罰,按照《刑法》第70條規定的數罪併罰原則,決定應當執的刑罰。

3、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有關假釋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應當依照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沒有執行完畢的刑罰。

4、在假釋考驗期限內,假釋犯遵守關於假釋的各項規定,沒有以上所説的三種情況,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應當公開予以宣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假釋一般就是因符合條件而提前釋放的行為;如果在假釋的期間做出了違反法律規定的事情,那麼對於執法人員就會加重對當事人的處罰,而且也會採用先減後並的原則來進行處理,所以,案件的處理就會結合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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