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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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哪些情形下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下列三種情形,當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這裏涉及兩種情況:一種是從來沒有實行過勞動合同制,第一次實行,比如一些事業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改制轉成企業,我們知道,事業單位以前是不籤勞動合同的,轉成企業後就要與員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此即為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另一種情況是國有企業改制後,員工要與原來的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領取經濟補償金,然後再與改制以後的企業重新籤合同。領取經濟補償金,然後再與改制後的企業重新籤合同。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可以被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再續訂合同的,就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二、只簽訂試用期合同有效嗎

根據目前的法律環境,已經不允許企業和員工單獨籤試用期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根據以上規定,單位如果只單獨約定試用期合同,該試用期合同不成立。

那麼就必須要符合法律中規定的情形,否則就用人單位來講多數是不願意訂立這樣的合同的。畢竟這樣的合同是在加強對勞動者利益的保護,也就是説在變相的損害單位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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