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走人要交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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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用期辭職走人要交違約金嗎

試用期辭職走人要交違約金嗎

試用期期間只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付?違約金的。

1、如果你在試用期期間,沒有履行正常的辭職手續,並且給用人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失,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進行一定的平賠償的。

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二、試用期辭職有工資嗎?用人單位會因此扣工資嗎?

如果你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並依法解除了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該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一次性付清勞動者的工資。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雖然是處於試用期,但基本權利也應該得到保障,一些單位常常無視《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拒絕試用期員工辭職,又或者要求試用期員工和正式員工一樣提前30日提出辭職申請才解決勞動合同,這些做法都是違法的,勞動者在遭遇這種情況時,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如果勞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用人單位需要兩個條件,一是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二是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具備這種情況下才可以和勞動者約定違約金。這是因為用人單位提前對勞動者進行了投入,使勞動者的勞動技能得到提升,用人單位讓勞動者接受培訓的目的也是在於勞動者能為單位履行合同期限內的勞動,如果勞動者期限未滿就提出辭職,這樣會給用人單位造成相應的損失,所以通過這樣的約定以達到平衡雙方利益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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