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員工是否有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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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員工是否有補償?
律師解析: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員工有補償。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辭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的;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終止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終止勞動合同的;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經濟補償計算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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