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強迫簽署的餐飲業勞動合同具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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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強迫簽署的餐飲業勞動合同具有法律責任嗎?

一、被強迫簽署的餐飲業勞動合同具有法律責任嗎?

被強迫簽署的餐飲業勞動合同具有法律責任,在自己被迫情況下籤署的協議,屬無效的合同,無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有關規定,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強迫勞動罪該怎樣處罰

根據刑法第七百四十七條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我國《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應享有的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等勞動權利,並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因此,對於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的,應當依法予以懲處。構成本罪需具備以下條件:

1.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是指招用職工為其勞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2.用人單位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為。“勞動管理法規”,是指國家調整勞動關係的《勞動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如毆打、侮辱、拘禁、以殺害、傷害為威脅、以沒收押金、集資款為威脅等等,非法限制職工的人身自由,強迫其參加勞動。“強迫職工勞動”,主要是指違背職工的意願,強迫職工進行超體力的勞動,或者強迫進行長時間勞動而不給予必要的休息時間,或者強迫職工勞動而不給報酬或者只給少量報酬等等。

3.強迫職工勞動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這裏所説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強迫職工勞動手段惡劣、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影響惡劣的等等。“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決定或者組織實施強迫職工勞動的企業的領導人員、管理人員、個體經濟組織的所有人、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強迫職工勞動罪,是對職工的人身自由和勞動權的嚴重侵害。

依照刑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實踐中應當注意:用人單位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勞動,同時觸犯刑法的其他規定,構成其他犯罪,如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綁架等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我國民事以及刑事法律都規定,不管是任何人,只要並非是自己自願,就被他人強迫簽署了勞動合同,此時該合同並不會具有司法效力,若是該合同的親屬,導致了勞動者的權益受到了侵害,此時該強迫他人簽署合同的主體,一定會被要求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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