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脅迫簽署屬於未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W

被脅迫簽署屬於未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被脅迫簽署屬於未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嗎?

被脅迫簽署屬於未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與員工簽訂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時必須要本着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不得有欺瞞或者脅迫的情況存在,否則即使簽署瞭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申請不生效,否則可以向當地勞動局申請協助解決,依法維權。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單位與員工之間協議解除勞動關係的必須要簽署一份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作為雙方無牽連的一種重要的證據材料,合同的內容必須要仔細閲讀,雙方都必須要在協商之後達成意見上的一致自願進行簽署,否則脅迫或者欺瞞的情況下籤署的合同是不生效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