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的勞動合同有一式兩份的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W

漳州市的勞動合同有一式兩份的嗎?

我國僱傭關係建立的基礎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不僅僅能保障雙方的利益,還能夠約束用人單位和員工的行為,也是今後發生糾紛處理的基礎。那麼勞動合同有几几份?勞動合同只能由公司保存嗎?小編以漳州為例進行回答,漳州市的勞動合同有一式兩份的嗎?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勞動部門留存一份,只有一方持有的勞動合同涉嫌違法。

但我國現行法律(包括《勞動法》)並沒有對勞動合同的份數及保存做出明確規定,因此,一些單位(包括你們公司)出於自身利益的諸多考慮,不給員工勞動合同的情況十分普遍,勞動者迫於生計等原因,也只能違心接受。當然,隨着法律法規的逐漸完善,正在徵求意見中的《勞動合同法(草案)》第十條“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雙方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成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未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之日起成立。依法成立的勞動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生效約定條件的,自條件成就時生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內容理解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採納最有利於勞動者的解釋”的規定,將有力保護勞動者。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的規定,向公司住所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解決。

以上就是“漳州市的勞動合同有一式兩份的嗎?”的具體回答,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在簽訂完勞動合同之後,員工是有權利向用人單位索要合同,單位也沒有權利扣押員工的勞動合同。如遇此類問題,大家可以繼續瀏覽本網站進行查詢,或者與專業律師進行線上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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