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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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醫療期滿後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不一定。因為醫療期滿後,可能出現幾種情況:

醫療期滿後,員工已痊癒,可以從事原來的工作,則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醫療期滿後,員工已結束醫療,但未痊癒,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這時用人單位應為該員工另行安排與其身體狀況相適應的工作。如果員工還是無法工作,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且應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還應當給予員工不低於本人六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醫療期內員工的勞動合同到期,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應順延至醫療期滿。不論醫療期滿員工是否痊癒,是不是還在繼續治療,勞動合同都將終止。此時,用人單位可以選擇是否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如決定續約,則應就勞動合同的續訂事宜進行協商。

依據原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精神,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需要説明的是,醫療期不等同於治療期,醫療期是指勞動者依法可以享受的停工治療併發給病假工資的期間,常常會與勞動者傷病治癒所需要的實際治療時間不一致。

依據《勞動合同法》以及上述規定,企業職工非因工緻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並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其他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給予經濟補償,並根據病情嚴重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醫療補助費,同時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款、《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第35條等都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就是説,職工醫療期滿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有法律和規章依據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如果職工的法定醫療期之後身體狀況仍不能夠返回原職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適當工作的,應當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鑑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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