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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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有什麼區別

勞動關係勞動合同關係有什麼區別

兩者在性質上有着根本區別

1、勞動關係,從勞動法意義上講,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即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並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並生效。

因此,簡單從性質上講,勞動合同是一種協議,而勞動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這也是兩者最根本的區別之一。

二、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關係建立沒有必然聯繫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的,勞資雙方也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

書面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並生效,但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起至實際用工之日前,勞動關係並沒有建立,若雙方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者按照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到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責任。

2、建立勞動關係的,勞資雙方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據此,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則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成立勞動關係,即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關係只是勞動關係的一種,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關係本質上是不同的,雖然兩者都需要勞動和報酬。只要用人單位僱用勞動者,勞動關係就已經成立,但如果雙方的權利義務沒有簽訂,則雙方的權利義務基本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為了保護雙方的權益,最好籤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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