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不一致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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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單位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一致即解除勞動關係,但是如果勞動者不能與單位協議一致的,並存在爭議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存在單位過失的情況,勞動者還可以提起訴訟。

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不一致如何處理?

勞動合同訂立容易,解除難。勞動者有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只要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用人單位就不是這樣了,要解除勞動合同,就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否則將會產生嚴重後果。如果被認定為非法解除,將要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有些勞動者還有可能要求繼續履行合同。

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雙方就補償等一系列問題達成一致,不會產生不良影響,也不會對其他員工產生不好的示範作用。特別在勞動者沒有什麼明顯過錯的情況下,要儘量採取協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有些情況下並不能認定雙方在勞動合同續簽協商過程中哪一方存在過錯責任,當因不可歸咎於任何一方責任導致無法與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期限等必備條款達成一致意見時,用人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但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這同樣適用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

通常情況下,在勞動者與單位協商一致之後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就解除了勞動關係,但是如果雙方不能夠協商一致的話存在爭議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之後簽訂合同,如果想要解除勞動合同的話也需要協商一致,此時都是為了保護勞動關係雙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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