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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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教師會與學校簽訂勞動合同,但也有很多教師在合同未到期的時候辭職,有些學校要求教師承擔違約金,那麼教師需要承擔違約金嗎?所以,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教師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金嗎?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教師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承擔違約金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而沒有組織專項培訓,或者簽訂保密協議的,那麼單位無權約定違約金,勞動者可以反映到勞動行政部門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二、違約金和賠償金的區別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於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

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承擔違約金,這是要根據每個勞動者的實際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是不需要承擔違約金的。所以,遇到勞動合同糾紛,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他們可以給予更好地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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