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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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訂立。或者符合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用人單位未在一年內與勞動者及時訂立合同等情形時訂立。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符合三個方面的條件:客觀條件: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主觀條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程序條件: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
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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