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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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有哪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與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對的,一般要是在勞動合同中沒有具體約定期限的話,那麼這樣的勞動合同就會屬於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現實中訂立這類合同的情況比較少,因為有嚴格的條件限制。那麼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有哪些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都有哪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延長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合同到期雙方約定的情況下可以延期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上文按照《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為大家總結了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話,那麼在勞動者初次入職的時候雙方其實就是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而在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單位沒有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的話,則要承擔因此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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